张慧林、金守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49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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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491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慧林、金守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慧林;金守章;赵俊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4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慧林,男,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华龙区。被执行人:金守章,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清丰县。被执行人:赵俊利,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清丰县。张慧林与金守章、赵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特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申请人金守章、赵俊利于2021年2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张慧林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51400元,共计851400元;二、若申请人金守章、赵俊利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张慧林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未还款项;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其他争议。因金守章、赵俊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慧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二、2021年3月29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9次。查明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名下无大额存款、保险、证券、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无房产登记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名下存款共计1100元,已缴纳执行费。2021年7月20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名下的豫J×××××福田牌汽车和豫J×××××长安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2023年7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021年4月9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守章名下的张家港意久牌中空吹塑机(90机双工位)一台、张家港凯塑牌中空吹塑机(75机单工位)一台、张家港新创牌中空吹塑机(80机双工位)一台、捷豹牌压缩机一台、粉碎机一台、冷水机两台、透明塑料袋一吨、300平米的东厂房、450平米的南厂房、600平米的西长房、氧催化净化器一台、海尔牌空调一台、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压力罐两个。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2024年4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申请人不要求处置。三、到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四、申请执行人张慧林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其他财产线索。五、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未向本院依法报告其本人名下财产信息,2021年5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张慧林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参与调查被执行人金守章、赵俊利名下财产,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514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514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吴天威审判员 秦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华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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