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何文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4民初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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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民初624号案件名称
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何文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何文海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4民初624号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寨秧。经营者:杨桃。被告:何文海,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南区。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与被告何文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原告三穗县苗子脚手架出租负担。审 判 员 潘盛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 其书 记 员 吴胜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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