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王荣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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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4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王荣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王荣方;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行长。被执行人王荣方,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县高村镇锦江明珠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7607328371。法定代表人:龙启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王荣方、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以(2021)湘1202执304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预告登记在王荣方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世府名邸3号楼)1707室,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麻阳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重组,暂无法予以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1年9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2788.2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债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剑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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