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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英、黄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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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729号
  • 案件名称

    王红英、黄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红英;黄晓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3729号原告:王红英,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晓,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王红英诉被告黄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红英诉请:1、判令被告黄晓返还原告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告黄晓对原告说要将其承包的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130号湘聚大厦(三湘大市场对面)地下室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此后,原被告就发包事宜商谈了两次但一直没有签合同。2018年10月27日,被告黄晓说急用钱要原告先转20000元,当作以后签合同的保证金。原告相信被告,便于2018年10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至被告黄晓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2920122148399)。被告收款后,原告多次催其签订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绝。原告催其返还20000元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红英诉被告黄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晓户籍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现经常居住在长沙市芙蓉区(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故本案应由被告黄晓经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朱凌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游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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