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明、刘俊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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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216号案件名称
丁志明、刘俊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丁志明;刘俊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明,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金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丁志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志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志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2.50元(丁志明已预交),二审法院减半收取4,036.25元,由丁志明负担,余款4,036.2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丁志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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