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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明、刘俊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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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216号
  • 案件名称

    丁志明、刘俊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丁志明;刘俊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志明,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乐,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金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志明因与被上诉人刘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丁志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志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志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2.50元(丁志明已预交),二审法院减半收取4,036.25元,由丁志明负担,余款4,036.25元由二审法院退还丁志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建艳审判员    黄淑梅审判员    王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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