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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军、郑自根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保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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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保53号
  • 案件名称

    徐守军、郑自根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守军;郑自根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保53号申请保全人:徐守军,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石门镇。被保全人:郑自根,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徐守军与郑自根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徐守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保全限额372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郑自根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37200元。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郑自根在岚皋县物资轻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未结工程款,本院依法向岚皋县物资轻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同意履行协助义务。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生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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