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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李海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4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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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4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枫、李海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枫;李海丁;刘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枫,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海丁,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枫(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制作的(2019)湘0528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因申请执行人在长沙市做生意短期内不能回新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9月1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合计有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银行存款7,000余元,被执行人李海丁名下登记有一辆已经报废的柳州五菱牌汽车,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入了一份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目前已失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丁有一栋在先执行案件查封,与2名案外人共同共有,为案外人贷款提供抵押的住房(担保金额为20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发现两被执行人均有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丁系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职工,每月有2,300余元的工资收入。另一被执行人刘辉系新宁县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职工,每月有2,000余元的工资收入。本院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李海丁目前共有11件案件正在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刘辉目前共有3件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李枫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李枫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在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位于本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李枫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委托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李海丁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泰康全能保2015保障计划(目前已失效)剩余价值2,030元,但是因该保障计划已失效而不能划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海丁与2名案外人共同共有,在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位于本县的房屋目前有抵押贷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没有偿还,不一定有评估、拍卖利益,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李枫对该房屋的处理意见并告知其评估风险,但申请执行人李枫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手机彩信息及短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上述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枫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均有多件在先执行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其住房公积金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李海丁与2名案外人共同共有的房屋上有190多万元的抵押优先受偿权,目前没有评估、拍卖利益,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均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在先执行案件扣划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的银行存款时,申请执行人李枫可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因冻结被执行人李海丁、刘辉的工资收入需长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松柏审 判 员 王艳玲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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