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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4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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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4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奉尧,系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卢勇,系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法定代表人:戴海鹏,系公司投资人。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20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向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2021)黔0522执1286号案件于2021年5月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戴海鹏)证号为*的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5、依法向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是否需要委托受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申请人均不需要作出上述行为。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小春湾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46618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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