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良满、李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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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183号案件名称
许良满、李竹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良满;李竹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3183号 申请执行人:许良满,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梁伟新,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竹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许良满与被执行人李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竹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良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竹生返还申请执行人许良满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竹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李竹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竹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竹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李竹生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竹生在本院已有系列执行案件,其名下无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李竹生名下×××江铃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李竹生名下存款,本案已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竹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竹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竹生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竹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良满。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竹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3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卢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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