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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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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涂某某;涂某甲;涂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西渡经济开发区(豆陂、八一村段)。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涂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涂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涂某乙,男,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涂某某、涂某甲、涂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7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涂某某、涂某甲、涂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中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涂某某、涂某甲、涂某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执82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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