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5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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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5899号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899号原告:宋某1,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丽,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2,女,194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宋某3,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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