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肖红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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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新明、肖红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新明;肖红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新明。被执行人肖红伟。本院于2021年6月04日以(2021)湘0181财保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肖红伟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XXXXX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肖红伟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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