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麻知真、冶良等祁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4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19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麻知真、冶良等祁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麻知真;冶良;祁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知真,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冶良,男,1987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祁红,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麻知真与被执行人冶良、祁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806.99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656.99元得到清偿,剩余债权14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194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伟审判员赵亮审判员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马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