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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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某与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某;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76号之一原告:赵某,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3737号总部基地D区D1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铁峰,董事长。 原告赵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赵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王钥审判员 巩奇强人民陪审员 陈连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岳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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