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登君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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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53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登君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隋登君;邵春玲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孙汇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该公司维权中心负责人被执行人:隋登君,男。被执行人:邵春玲,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隋登君、邵春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双仲(裁)字第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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