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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国、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异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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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异112号
  • 案件名称

    孙建国、谢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建国;谢涛;沈炳权;苏近芬;无锡佳华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异112号申请人:孙建国,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谢涛,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沈炳权,男,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苏近芬,女,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无锡佳华精密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84446-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法定代表人:沈炳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涛与被执行人沈炳权、苏近芬、无锡佳华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建国以债权转让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院查明,2021年5月31日,谢涛与孙建国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谢涛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民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债权的剩余部分全部转让给孙建国(扣除已经履行的70462元,尚余本金1429538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9600元、诉讼费14150元),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本院认为,谢涛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孙建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上述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谢涛已书面认可。现孙建国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孙建国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吕全兴审判员 徐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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