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宇与林烈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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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执227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翔宇与林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林烈;高翔宇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烈(LIN,LIE),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钊,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亮,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翔宇,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林烈(LIN,LIE)与被执行人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经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贾丽英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 倩书 记 员 杨龙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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