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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宇与林烈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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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执2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翔宇与林烈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林烈;高翔宇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4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烈(LIN,LIE),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功钊,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亮,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翔宇,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林烈(LIN,LIE)与被执行人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经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贾丽英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 倩书 记 员  杨龙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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