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81执42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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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81执422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4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天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爱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光荣。申请执行人湖南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平中大湘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光荣的银行存款151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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