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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梁继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恢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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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恢379号
  • 案件名称

    杨淑清、梁继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淑清;梁继政;刘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杨淑清被执行人:梁继政被执行人:刘霞杨淑清诉梁继政、刘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2007)沈铁西民三合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梁继政、刘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4020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次执行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梁继政、刘霞名下银行账户,执行到位38357.32元;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3、无房产、无车辆;4、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7)沈铁西民三合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弘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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