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黄剑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54号案件名称
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黄剑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黄剑波;张振声;黄文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54号申请人: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嘉路2676号临工工业园102室。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剑波,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振声,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黄文娟,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剑波、张振声、黄文娟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101046020210000574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剑波、张振声、黄文娟名下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