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军建、唐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申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申14号案件名称
邓军建、唐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军建;唐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军建,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唐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宁远县。再审申请人邓军建因与被申请人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军建不服本院(2017)湘1126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军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贤 顺人民陪审员 龙 宝 成人民陪审员 欧阳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罗 四 平代理书记员 姜 丽 池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运德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375号 下一篇 金础础、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