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太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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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365号案件名称
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太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邓太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365号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金山南路702号银城壹号A栋909室。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邓太安,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太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益阳华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秋书 记 员 罗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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