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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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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252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李海涛
  • 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中心北路2号。负责人李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李海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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