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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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252号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李海波;李海涛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中心北路2号。负责人李瑾,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李海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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