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42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424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伟;李丹;刘开贤;白春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42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83年8月5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丹,女,汉族,1983年8月3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刘开贤,男,汉族,1956年2月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白春秀,女,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李丹、刘开贤、白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1)黔0521民特45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刘伟、李丹自愿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254.00元及利息,刘开贤、白春秀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伟、李丹、刘开贤、白春秀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春秀自愿定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定于自2021年10月起,每月偿还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0元(优先偿还本金),直至所有本息清偿完毕为止。综上,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4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家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