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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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3执600号案件名称
刘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X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夏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青海省祁连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夏X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XXX有限公司、刘X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无大额财产信息;本院委托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刘X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无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名下北京牌×××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名下位于昌吉市XXX(不动产单元号XXX,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17)昌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房产(轮候查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58.74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执行标的170058.74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3执6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多来提·阿卜杜克热木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提审判员 凯斯尔江·乃斯热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得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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