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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大秀、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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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3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尹大秀、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尹大秀;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大秀,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大秀与被执行人新疆这里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新)劳人仲字【2020】第1227-15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3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7,934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代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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