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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春、孙殿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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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37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春、孙殿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春;孙殿珍;李贵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春,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孙殿珍,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贵彬,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春与被执行人孙殿珍、李贵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殿珍、李贵彬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殿珍、李贵彬给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孙殿珍、李贵彬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孙殿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的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国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彦秋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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