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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异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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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异30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负责人:张雷。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才应,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2执10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称:首先,黔西市人民法院划拨账户“27×××25”系贵州百里杜鹃财政局戛木财政所的账户,并非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的财政账户,划拨主体不符;其次,账户性质属于政府民生保障性账户,系贵州百里杜鹃财政局戛木财政所开户,其户内资金有上级财政拨款用于百姓专用补贴、有扶贫性质的捐款等,均属于专款;第三执行异议申请人已按照我区报账程序特向贵州百里杜鹃管委会上报,请百里杜鹃管委会财政局领导签字同意立即筹措资金,支付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综上,请求黔西市人民法院不予划拨27×××25的存款204640元。本院查明,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2020)黔0522民初530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里杜鹃支行以贵州百里杜鹃财政局戛木财政所名义开设有账户,账号为27×××25内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1)黔0522执10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以贵州百里杜鹃财政局戛木财政所名义开设的账户为27×××25中的存款人民币20464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异议人主张本院依法扣划的账户性质属于政府民生保障性账户,系贵州百里杜鹃财政局戛木财政所开户,其户内资金有上级财政拨款用于百姓专用补贴、有扶贫性质的捐款等,均属于专款,但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而异议人主张本院执行扣划主体不符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戛木管理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饶洪斌审判员  石承琴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龙之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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