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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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312号案件名称
黄利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黄利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312号被执行人:黄利珍,女,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璜光村委会老屋队油满片75号。本院在被执行人黄利珍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黄利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黄利珍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有零星可用资产。三、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广东省紫金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利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元,执行到位罚金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依据(2019)陕07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移送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陈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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