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龙、李东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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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546号案件名称
刘金龙、李东波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金龙;李东波;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546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尉,系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波,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波。原告刘金龙诉被告李东波、沈阳布诺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龙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小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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