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淑清、吴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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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796号案件名称
钱淑清、吴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钱淑清;吴忠军;仲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796号申请人:钱淑清,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8××××××××。被申请人:吴忠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2102191968××××××××。被申请人:仲芳,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210219197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原告钱淑清与被告吴忠军、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淑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忠军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仲芳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原告并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忠军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仲芳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上述被查封冻结财产,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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