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8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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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8593号案件名称
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8593号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1层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55756020法定代表人:陈伟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思,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225799法定代表人:夏清。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海致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瑞思科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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