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风、尚振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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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70号案件名称
杨晓风、尚振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杨晓风;尚振伟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70号申请人:杨晓风,女,1987年5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尚振伟,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申请人杨晓风与被申请人尚振伟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新432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6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尚振伟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晓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风与尚振伟一案已达成调解,申请人杨晓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尚振伟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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