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王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20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王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王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住普格县新建北路1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428213400438X。法定代理人:刘国耀,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普色木,职务:系农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琼,职务:系农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男性,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普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支付令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期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海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