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王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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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20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王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王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住普格县新建北路10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428213400438X。法定代理人:刘国耀,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普色木,职务:系农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琼,职务:系农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男性,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普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支付令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期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海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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