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佳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初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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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初2963号案件名称
高佳与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佳;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初2963号原告:高佳,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文,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赵威,总经理。原告高佳诉被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欣审 判 员 杨立转人民陪审员 于翠英法官 助理 石洋洋书 记 员 石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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