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广积、罗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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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案件名称
符广积、罗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符广积;罗鸣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符广积,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罗鸣,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广积与被执行人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罗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3860元,被执行人罗鸣已按2020年9月16日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到位14424.09元;二、因案件承办人变更导致被执行人未支付的1000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应付款项),被执行人罗鸣自愿于2021年9月13日前支付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户名:符广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支行,帐号:62×××47)上;三、被执行人应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元,直至还完为止;四、协议签订后,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五、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罗鸣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视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恢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审判员 吴 新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曦 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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