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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荣、赵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甘1102财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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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财保56号
  • 案件名称

    赵建荣、赵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西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建荣;赵睿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102财保56号申请人:赵建荣,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居民,群众,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人:赵睿,男,汉族,1986年7月31日生,居民,群众,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人赵建荣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睿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保全价值504163元)房屋1处。担保人赵建荣以其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南山花苑A区)8幢1单元12层1203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睿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保全价值504163元)房屋1处。二、查封担保人赵建荣名下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南山花苑A区)8幢1单元12层1203室房屋1处。申请保全费3041元,由申请人赵建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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