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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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296号案件名称
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296号申请人: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8060号。法定代表人:吴法康,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许光通,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2260××××9411账户存款116000元。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2260××××9411账户存款116000元。案件申请费11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子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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