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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辉、刘芮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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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507号
  • 案件名称

    熊辉、刘芮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熊辉;刘芮;罗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熊辉,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刘芮,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罗璇,女,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关于熊辉与刘芮、罗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辉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熊辉支付租金及占用费合计108292元;(2)支付违约金22600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1034元,执行费18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芮、罗璇尚欠熊辉租金及各项费用共134996元,刘芮、罗璇从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5000元,2022年9月7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献楼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韦恒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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