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1民初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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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民初2951号案件名称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明;王达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1民初2951号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淮河路南侧、锦绣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程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可,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男,1949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告:王达分,女,195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王达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依法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盐城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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