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金海、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抗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抗8号案件名称
季金海、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季金海;李秀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抗8号抗诉机关: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季金海,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审被告:李秀英,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审原告季金海因与原审被告李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404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抚检民监[2021]21040000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张杰明审判员 田水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双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