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洪艳、张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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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616号案件名称
柴洪艳、张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洪艳;张洪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柴洪艳,女,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万兴花园二区。被执行人:张洪宇,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金域华府。申请执行人柴洪艳与被执行人张洪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8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洪艳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款项且现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183执恢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云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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