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加彬、贺东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733号
  • 案件名称

    高加彬、贺东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高加彬;贺东阳;杨宝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7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负责人:李安庆,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延川县XX街。委托代理人:冯晨,男,系该行职工。被告:贺东阳,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本村。被告:杨宝平,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河东。被告:高加彬,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居民,现住延川县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与被告贺东阳、杨宝平、高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贺东阳负担。      审  判  员    张克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英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