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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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64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建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建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6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周建伏,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周建伏罚金一案,本院(2020)湘0304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建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建伏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建伏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建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罚金500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建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直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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