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49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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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491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学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学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491号之五被执行人:王学峰,男,汉族,1977年05月08日出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学峰在62×××3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学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5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 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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