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第二中学、廉海波房屋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3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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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3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港市第二中学、廉海波房屋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第二中学;廉海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3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第二中学。被执行人:廉海波,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廉海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廉海波在丹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6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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