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湘勇、易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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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湘勇、易红艳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湘勇;易红艳;许伟林;易红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5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与被申请人胡湘勇、易红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湘030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304财保50号裁定书中的“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补正为“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许伟林、易红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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