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立民、陆泽中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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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066号案件名称
邓立民、陆泽中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邓立民;陆泽中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066号原告:邓立民,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泽中,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立民与被告陆泽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立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立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因原告邓立民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邓立民已预交),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邓立民承担。审 判 员 戴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周 茜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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