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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民、陆泽中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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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066号
  • 案件名称

    邓立民、陆泽中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邓立民;陆泽中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066号原告:邓立民,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泽中,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武冈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立民与被告陆泽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立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立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0元,因原告邓立民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邓立民已预交),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邓立民承担。审 判 员  戴宏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周 茜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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