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杰、霍志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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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41号案件名称
刘志杰、霍志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志杰;霍志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杰,男,生于1989年8月,住公司是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霍志龙,男,生于1985年1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申请执行人刘志杰与被执行人霍志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志龙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因无法控制,故未进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霍志龙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霍志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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