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义、程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2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永义、程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永义;程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永义。被执行人程宇。申请执行人潘永义与被执行人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程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宇支付案款48,750元,但被执行人程宇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宇银行存款49,381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63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婉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伟、刘存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427号 下一篇 王俊香、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403号